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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责编:组织人事处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办〔200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5〕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现任在职在岗的行政管理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和学校内设机构或部门的正、副职干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一)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并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出访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二)因私出国(境)的,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申请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一般不超过7天。

第四条 中层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同一单位(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期出国(境)。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应避免下列情况发生,确因工作需要难以避免的,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公出国(境)超过两次的(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三)同一单位(部门)正副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中层干部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按照从工作需要出发,总量控制,因事定人,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执行。

(一)由我校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每年初由学校办公室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报市外事办审批。参加外单位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由学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报送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中,出访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二)坚持因事定人,选派的出国(境)人员身份要和出国(境)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任务;团组人员构成应注意结构合理,考虑岗位、职务、年龄等因素。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人选,随团组方案一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出国前团组和人员信息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学校办公室与学校组织人事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随同校领导或跨单位跨部门的非学术交流性质出访,须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部门会商确定组团名单、经费出处,不得由单一部门擅自决定;届时,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的责任。

(一)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按照事先批准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城市,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团组出发前,要采取集中形式进行出国(境)前的外事纪律、财务纪律、安全保密、礼仪知识培训,明确出国(境)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统一口径,不得各行其是。

(三)团组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已核准的外事经费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又无正当理由的开支以及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团组在境外发生的经费实行双人管理,每批出国(境)团组经费实行逐团预算、审核和报批。

(四)团组人员要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交出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三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一般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除特殊情况外,中层干部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般应提前半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出国(境)意向。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正职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电大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说明出国(境)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明确费用来源以及需要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副职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电大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说明出国(境)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明确费用来源以及需要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经所在单位(部门)正职、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通知干部办理申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以短信方式分别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并及时报告学校组织人事处。

第五章 出国境定居的审批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党委)审批。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的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统一集中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回学校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应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六)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干部本人要主动及时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