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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作者:来源:责编:组织人事处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三条 要求入党的教职工和学生,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由本人自愿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第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确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实际表现,并按时、准确、负责地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六条 党支部可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如听党课,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它活动等。

第七条 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发向。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群众意见较大,经调查确实有问题的,不得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选定、教育、公示、预审

第九条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所在团总支审定。(三)团总支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学校团委推荐。学校团委书记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可以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外调等形式进行。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的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工作或学习简历,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公示期间,党支部必须安排专人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上说明。

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十四条 在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之前,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的。听取意见的重点:发展对象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等。

第十五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有反映学习成绩的材料;是学生团员的,要有团内“推优”材料),报组织人事处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派。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各个项目及其包括的内容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入党志愿书》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并贴上照片。

第十八条 接收新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的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一般情况下,虽超过半数,如缺席人数较多,也应改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委审批前,将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没有经过组织谈话的不能审批。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超过六个月党委尚未审批的,应退回党支部,由支部党员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未经复议,党委不能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通过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和实践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上报审批,并及时将讨论决议、审查或审批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对批准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送组织人事处归档。

 

第六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支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计划的审批,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属被追究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批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

2.不按规定办事,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

3.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无召开党委会讨论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讨论审批。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预备党员无系统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或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不指导、不检查、不督促,或不按规定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等,致使培养教育流于形式,贻误发展党员工作,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不按发展党员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或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公示,或发展计划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召开支部大会,或材料不齐全、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3.未按规定组织团员“推优”,或在“推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追究有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4.培养联系人不负责任,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不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对其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5.未按规定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或考察失真,或没有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隐瞒考察情况,要追究党组织和考察人的责任。

6.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或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调查情况,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7.入党介绍人没有按规定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或介绍情况不实甚至隐瞒被介绍人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8.未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同申请人谈话不认真,考察工作失实,追究组织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者上一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条例等规定,具体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责任的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在追究责任时,按责任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违反党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学生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所在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